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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业政策

        日期:2022-07-07

        1﹒严格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9713(高速公路)、023-63775170(海事)

        区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价格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1400931

        2﹒2022年,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1812366

        3﹒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执行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1812366

        4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轮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1812366

        5﹒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1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津中心支行、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区交通局:023-41411770

        6﹒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1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至20221231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区交通局、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7688962023-41528117023-4141007141421277

        7﹒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至20221231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688962023-41528117

        8﹒畅通便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即采即走即追”制度,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41411770

        9﹒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局

        咨询电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023-41401576;区交通局023-41411770

        10﹒对年度累计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超过200单的物流企业,根据开单量和货值,按不超过500元/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上限50万元;对企业利用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上限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5282710

        11﹒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50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5282710

        12﹒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5282710

        13﹒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5282710

        14﹒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528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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