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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性政策

        日期:2022-07-07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1812366、023-41557021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41411568

        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41411568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就业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41410993

        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就业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41410993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就业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41410993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区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科

        咨询电话:023-41428002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区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科

        咨询电话:023-41428002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区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023- 41421242

        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1421932、023-47688982、023-41528876

        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1421932、023-41416087

        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江津银保监分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572991、023-47688982、023-41528117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江津银保监分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572991、023-47688982、023-41528117

        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 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688982、023-41528117

        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保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688982、023-47572991、023-41528117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58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2〕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国资中心、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1426299、023-41557025

        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措施长期执行,其余降费措施执行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688962、023-41528117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区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1400931

        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区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1400931

        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73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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