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外贸政策
1﹒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3-41557021、023-41812366
2﹒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江津银保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1421277、02341812366、023-47572991、023-41528117
3﹒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1557021、023-41812366
4﹒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1557021、023-41812366
5﹒鼓励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投放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支持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海外仓建设推出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江津银保监分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
咨询电话:023-41421277、023-41528117、023-47572991、023-47688981
6﹒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优质企业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使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业务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相关跨境资金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688981、023-41528117
7.支持各单位和市场主体建设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国际认证、人才培训资助等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业务、重点服务进口业务予以支持。
执行期限:市级资金,按照当年《申报指南》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组织企业向市商务委申报)
联系人:杨洁,咨询电话:85284917
8.对在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重庆新设和增资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予以奖励持。
执行期限:市级资金,按照当年《申报指南》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组织企业向市商务委申报)
联系人:杨洁,咨询电话:85284917
9.对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国际营销网络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执行期限:市级资金,按照当年《申报指南》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组织企业向市商务委申报)
联系人:黄盈,咨询电话:85284917
10.对我市外经贸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适当资助。
执行期限:市级资金,按照当年《申报指南》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组织企业向信保公司申报)
联系人:黄盈,咨询电话:85284917
11.对我市重点一般贸易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在合作银行开展的优惠贷款给予贴息资助。
执行期限:市级资金,按照当年《申报指南》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组织企业市商务委申报)
联系人:黄盈,咨询电话:85284917
12.对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企业给予部分资助。
执行期限:市级资金,按照当年《申报指南》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组织企业市商务委申报)
联系人:黄盈,咨询电话:85284917
13.支持我市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执行期限:市级资金,按照当年《申报指南》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组织企业市商务委申报)
联系人:黄盈,咨询电话:85284917
14.支持我区开放平台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建设和完善各类配套设施和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支持我区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创新方式,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执行期限:市级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两年内。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联系人:黄盈,咨询电话:8528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