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网站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流程:网上注册-系统登录-申请登记-系统提交-回执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熔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已成为我国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面对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基于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的特征,必须立足实际,遵循减污降碳内在规律,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发挥好降碳行动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源头牵引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协同促进低碳发展,创新政策措施,优化治理路线,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明确我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总体部署。《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治理、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助力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发现跨区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报市政府处理。区政府指定区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均有权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和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环境有价,损害严惩”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四大原则之一。(其他三原则是“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三种燃料管控组合类别,结合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我区选择Ⅱ类执行, 即禁燃区内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反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