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客运车辆和固定资产;
(三)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
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办公场地及公司挂
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