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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各级派出机构、直属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什么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三)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行为以及其他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及答复、要求补充材料等过程性行为;

        (十)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十一)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十二)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三)行政协议;

        (十四)申请人单独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国家赔偿的行为;

        (十五)依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产生的行政复议行为;

        (十六)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但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内容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十七)鉴定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

        (十八)事实行为,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行为除外;

        (十九)《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为;

        (二十)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公证事务?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公证事项?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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