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等物业服务相关资料,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无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等费用。
(四)结清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对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开展专项服务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应当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不高于七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二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进行审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进行核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鼓励在新建住宅小区设置接收邮件、快递的场所或者设施等,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等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定,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适用该部令。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哪些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0个工作日到注册地住建委审批窗口申请办理资质延期、重新核定或者升级。逾期未办理延期的,将依据建设部77号令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商品房预售许可撤销和注销的办理
1、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撤销。
属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由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如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申请的,由相关权利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原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原件(无法提交的,应由申请人予以书面说明)等要件。
2、因司法机关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撤销。
属于司法机关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撤销的,由司法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直接办理。
3、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
属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因预售许可审批机关的原因,错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许可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材料撤销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